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經濟不景氣的賺錢新招?

社會又傳出拾獲金錢要求報酬的新聞。這次的事件是一個財經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的年輕女性撿到一名單親扶養兩個兒子、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的中年婦女的兩萬元,年輕女性撿到後交付派出所,堅持要求索取6300元、也就是三成的報酬,婦女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該女不僅堅持一毛不能少,在場員警在旁幫忙求情,她還冷漠的回:「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兩人最後協商6000元「成交」,該女拿著錢頭也不回的走了。

這在法律上稱之為留置權,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構成侵占,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雖說台灣是個法治的社會,該名女性撿到錢大可侵佔不還,但是台灣一直引以為傲也讓外國觀光客稱許的,不就是熱情助人、善良敦厚的態度嗎?尤其對方的經濟狀況並不寬裕,相較於之前曾報導低收入戶小兄弟、及日賺400的流鶯拾金不昧的故事,這樣的行為更顯荒唐。

從小父母、老師告訴我們拾金不昧的故事,都是希望灌輸正面的思想,從來沒有強調還可以拿三成這麼好康的事,這名女子和之前成大法律系女大學生,卻因為讀過法律、洞悉條文而如此行事,令人不勝唏噓高學歷到底讀去哪裡了,而媒體的披露,是否也造成更多人撿到錢後如法炮製要索取報酬。法律本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而制定的,然而出於善意的法條卻被如此只重功利、忽略道德的濫用,筆者認為這應該不是學校老師乃至社會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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