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海綿寶寶又惹到誰了?

NCC提出的「兒童通訊傳播權益白皮書」,未來會進一步將兒童節目分成「學齡前」、「六到十五歲」、「十五到十八歲」三等級,然而筆者納悶的是,這與原有的普護輔限的分級制度是否重疊,若有重疊,那這個分級其意義何在?而兒童節目的定義又為何?

NCC為了保護兒少而分級其立意良善,但是筆者認為只單方面從卡通來看未免太過狹隘。以電視頻道24小時無限放送來說,光一個頻道一天內就播放了多少犯罪、殺人的報導,而各類本土八點檔連續劇裡燒殺擄掠的畫面又何曾少過,單方面針對兒童節目,倒不如整頓所有節目的分級制度。

海綿寶寶和航海王被直接點名內容具爭議性,但是試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想過,這兩個卡通之所以會這麼受歡迎,難道是因為兒童喜歡看海綿寶寶罵人或者航海王裡的主角香吉士抽煙嗎?卡通一直是兒童最好的朋友,從目前台灣電視頻道中的卡通來看,幾乎清一色都是外來卡通,本土製作的兒童節目卻寥寥可數,NCC除了規範和限制節目內容,是不是也可以多鼓勵或扶植本土內容製作業者多產製一些有趣且適合兒童看的兒少節目。NCC身為通訊傳播之主管機關,應針對結構面進行完善的規範與管制,而非一天到晚像糾察隊似的管個不停,浪費行政資源。

每個人兒少時期或多或少都曾有過越級「偷看」的經驗,故也都清楚分級制度如同紅綠燈,還是需要旁人的協助監督。保護兒少身心靈健全是刻不容緩的事,最重要的仍是兒少在收看節目時,家長是否能從旁指導,而學校的老師是否能針對媒體議題做適當的討論與教育。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經濟不景氣的賺錢新招?

社會又傳出拾獲金錢要求報酬的新聞。這次的事件是一個財經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的年輕女性撿到一名單親扶養兩個兒子、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的中年婦女的兩萬元,年輕女性撿到後交付派出所,堅持要求索取6300元、也就是三成的報酬,婦女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該女不僅堅持一毛不能少,在場員警在旁幫忙求情,她還冷漠的回:「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兩人最後協商6000元「成交」,該女拿著錢頭也不回的走了。

這在法律上稱之為留置權,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構成侵占,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雖說台灣是個法治的社會,該名女性撿到錢大可侵佔不還,但是台灣一直引以為傲也讓外國觀光客稱許的,不就是熱情助人、善良敦厚的態度嗎?尤其對方的經濟狀況並不寬裕,相較於之前曾報導低收入戶小兄弟、及日賺400的流鶯拾金不昧的故事,這樣的行為更顯荒唐。

從小父母、老師告訴我們拾金不昧的故事,都是希望灌輸正面的思想,從來沒有強調還可以拿三成這麼好康的事,這名女子和之前成大法律系女大學生,卻因為讀過法律、洞悉條文而如此行事,令人不勝唏噓高學歷到底讀去哪裡了,而媒體的披露,是否也造成更多人撿到錢後如法炮製要索取報酬。法律本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而制定的,然而出於善意的法條卻被如此只重功利、忽略道德的濫用,筆者認為這應該不是學校老師乃至社會所樂見的。